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要求,排污許可證申領和登記工作有關內容如下:
一、排污許可證申領、登記范圍
2020年共有87個行業、4個通用工序的排污單位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或登記,詳見《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
二、排污許可證申領、登記時限
現有納入2020年申領范圍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登記。
2020年9月30日之后建成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登記。
三、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核發。
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各分局負責核發。
四、排污許可證申請程序
1.注冊: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注冊賬號;
2.填報并公開信息: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首頁“法規標準”欄目下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其中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申請前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3.核發部門按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做出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五、企業登記程序
屬于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報登記表后,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六、其他要求
納入申領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規范運行管理、運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逾期不辦理且繼續生產的,視為無證排污,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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